本文主要简述焦作养老院政策,包括焦作养老院补贴政策和焦作老年公寓优惠政策,以及焦作老年人入住敬老院可以得到的优待补助政策。
一、焦作养老院政策:
(1)建设补贴。从2012年起,各县(市)区新建(包括自建房和租用房)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,床位在50张以上(含50张)的,经民政部门考核达标后,由同级财政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: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为1500元(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),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(分5年按每年每张床位200元)。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,由相关部门一次性收回开办补助款。
(2)床位运营补贴。从2012年起,每年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、服务内容、服务质量、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,经评定达到标准的,按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老年人数,县(市)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适当床位运营补贴。具体标准及操作细则由各县(市)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二、入住敬老院老人优待政策:
焦作各县(市)区要将本地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敬老补贴保障范围,按月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计发敬老补贴。对80—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敬老补贴,90—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敬老补贴,10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0元敬老补贴,资金由各县(市)区财政负担。敬老补贴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始发放。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敬老补贴发放范围,提高补贴标准。积极探索建立城镇“三无”老人供养制度。
三、焦作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目标:
力争到2015年底,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达到15000张,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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